企業徵才,原本想找有經驗的人才,薪水不低於四萬,徵才廣告寫薪資面議。結果新鮮人來應徵...
--章節重點--
00:22 可以用公司產品抵薪水嗎?
01:40 可以跟員工商量延後發薪水嗎?
主講人: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改用試用期3萬8聘請他有違法嗎?
因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就是,只要你經常性的薪資是低於四萬的話,你就要誠實接露。不能寫面議,你如果寫面議,就是會讓這些求職者把自己的薪資的期望值設定在四萬以上。
那我會建議如果招募的單位的老闆覺得,他確實在試用期就可能低於四萬,那不妨就在招募的時候誠實告知,就這個部分可能會落在哪個區間,那不一定要一個固定的數字,比如說3萬8,他可以寫3萬6~3萬9,那這也OK,就比較不會有違法的爭議。
員工想請公司高薪低報可以答應嗎?
現在確實有些員工會要求高薪低報,可能出於他要逃漏稅,甚至他可能有私人債務的問題,會被扣薪的問題,但是我強烈建議雇主千萬不要這麼做。因為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的薪資投保級距那是個強制義務,你必須要如實的依照勞工的,你給他的工資的級距去投保。
舉例來講如果說你今天同意他高薪低報,比如說薪水是4萬,結果你只有幫他保兩萬5,縱使他願意白紙黑字簽給你說他願意這麼做,如果有一天他不幸發生了職災過世,那他家屬可能會來吵,你雇主還是會有損害賠償責任,還是要給他勞保死亡給付沒有給他的部分,甚至嚴重一點的話還會有刑責,被主管機關查到曾經有前例認為這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這可能還要跑地檢署。
那如果勞工是拿這樣的一個高薪低報的資料去逃漏稅捐的話,可能還有幫助逃漏稅原罪的問題。所以我強烈建議雇主的部分絕對不要因為勞工要求要高薪低報,然後甚至他願意簽白紙黑字給你,你就真的配合去做這樣的事情。
試用期滿可以不調薪嗎?
我們台灣的勞動基準法跟相關的法律,沒有直接規範試用期,但是坊間確實有很多企業是會有試用期,試用期的話不管法院的判決還是勞動部勞委會的函示,都承認試用期是合法的,但是它有幾個前提,它必須是要在勞資雙方自願約定的情況下。
因為我們沒有法律強制規範說過了試用期一定要調高薪水,所以只要勞工接受這個倒是沒有問題。但是我會建議,用白紙黑字在勞動契約裡面把他的薪資、工資條件、工時各方面都把它給確認下來,避免糾紛。
還有一種就是,可以勞資雙方合意去延長試用期,那這時候當然它的權利義務就會跟前一段試用期是一樣的,那也許藉由延長試用期,然後等到正式期滿,覺得他其實該改善的都改善了,是可以讓他轉為正職,到時候再把它調回老闆預期應該要給他的薪資,也許是另外一種可以選擇的方式。
若幫員工加薪,工作合約要重簽嗎?
其實如果要慎重一點,當然我們會建議勞資雙方都白紙黑字重簽,這是最好的,但是有時候實在是基於管理上的方便。比如說剛講的,有一些公司覺得某一個同仁表現好,或者說有一些公司是用員工續約制,就是你可能待滿多久,我就會固定幫你調薪,那每次都在那邊換約在那邊簽新的約,也許你會覺得很麻煩。那個倒是沒有關係,就讓原有的約繼續生效,可是就另外在調薪通知書的通知上面特別說明:
「XX同仁,因表現良好,從XX年X月X日起,月薪將從每個月3萬8調至每個月4萬2千元。」勞工也接受了,雇主也可以接受,也可以當作是勞動契約的部分,這也沒有問題。
那甚至就是說在調薪的那個月,從勞工的角度就要去看,比如說現在都轉帳,刷本子看,再看他的薪資明細上面是不是都已經是調整過的,那這個部份其實就可以用來取代另訂新約這樣的一個麻煩。
(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
律師著作:
《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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