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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遇到職災,該向哪個雇主求償?

  • 2019-10-25
  • 文/陳俊愷
  • 圖/作者自製
派遣勞工的定義

派遣勞工的定義

一、派遣勞工的定義
派遣勞工,一般是指受僱於派遣公司,被派至要派公司工作之勞工。而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簽訂勞務承攬契約,俗稱外包。
舉例來說,A清潔員受僱於X清潔公司,Y公司有清潔需求又不想自己僱用清潔員,遂與X公司簽約,請求X公司提供清潔服務。A清潔員的勞動契約僅存在於X和A之間,X為A之雇主;A與Y公司並無勞雇關係,Y並非A之雇主,Y原則不得指揮監督A,僅得收取A提供的動力(圖1)。

二、派遣勞工遇到職業災害可以向雇主(即派遣公司)求償

派遣勞工遭遇職災時,與一般勞工相同,可以依據下列法律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賠償: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1]所負之無過失補償責任
即使雇主沒有過失,勞工也可以向雇主求償。

(二)民法賠償責任
若是雇主有故意、過失,而前述金額不足以填補勞工所有損害,勞工可再依民法[2]、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3],請求雇主賠償。

三、所有事業單位負連帶責任
派遣勞工遭遇職災除可向其雇主(派遣公司)請求補償,也可以向要派公司請求。
為了保障勞工,避免事業單位不斷層層外包勞務給較小公司,而下游公司因財力不足,於勞工遭受職災時無法提出足額補償,使勞工求助無門,依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4],不論轉包勞務承攬、或再承攬幾次,例如X包給Y公司,Y公司在包給下游的Z公司,所有事業單位(XY)皆與最後承攬之雇主(Z),連帶負勞動基準法的職業災害補償無過失責任。
以前述案件而言,A清潔員遭遇職災時,除可向X清潔公司請求勞動基準法之補償責任,也可以向Y公司請求補償。

四、派遣公司亦負工作場所的安全維護責任
另外,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雇主之工作場所安全維護責任的人認定較寬[5],同時包括非實際雇主的要派公司。
依勞動基準法第63條第2項[6]、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2項,只要要派公司以公司營業項目的一部份,或是提供工作場所給派遣勞工工作,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時,都與派遣勞工之原雇主共同負責職災之連帶賠償責任,要派公司若違反工安規定,不得於補償勞工職災後,再向派遣公司請求賠償。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2] 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僱傭契約民法第487條之1,皆為過失責任。
[3]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但書,為推定過失責任。
[4] 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有相同規定。
[5]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事業單位招人承攬時,需要將工作環境之可能危害以及安全衛生規定告知承攬人,要求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對派遣勞工之職業安全共同負責。
[6] 勞動基準法第63條。

來源: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文作者/陳俊愷 ,原文標題《派遣勞工遇到職災,該向哪個雇主求償?》,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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