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一位百貨業櫃姐只因為在收書的時候嘆了一口氣,結果被客訴,被扣了1000元,看到現在勞動政策的不確定性,我真的建議我們大家可以學習今天的例子,這兩間企業真是值得表揚,所謂的彈性工時、勞資協商可說是發揮的淋離盡至,今天我想用這個案例與各位分享,如果我們都還是要用法律來對質,受苦的終究是我們的勞工朋友,希望今天的文章可以對大家有所影響,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吧!
案件內容:
一、彈性工時與變形工時是絕然不同的概念:
大家都在談論一例一休或二例…基本上如果變形工時還存在的話,那麼永遠都會吵不完,變形工時的創造,主控權還是在企業端,所以如果我們不學會利用對話,創造雙方可以接受的條件,那麼不論政府通過什麼法案,基本上還是會處於「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因此很多企業常把變形工時當做彈性工時的概念,是完全不正確的。
二、完成工作遠比做幾個小時來的重要:
縮短工時、變更時段,重點不在於工作幾個小時,勞動契約的基本精神,是用勞務來交換報酬,因此勞務不應該只是計個工作幾個小時那麼的制式,以我來說,我會去看勞工工作的完成度,而非死守工時,這一個概念目前在國內往往會與責任制綁在一起,這又是另一個錯誤的概念,我想說的是,效率與工時不一定成比例,就不同的職務變更工作的模式,會是一個趨勢。
三、協商再加上合約載明就是一個完整安全的機制:
工作時間的減少,如果工作成果有所差異,那當然薪資報酬也要有所不同,這兩間企業做了一個非常好的示範,那就是充份的協商、再加上文件的簽署,讓勞資雙方有一個共同討論的依據,哪怕將來有爭議,也有平台可以協商,這可以說是既完整又能保障雙方的做法。
現在最常發生的狀況就是各說各話,讓勞動主管機關無法判定現狀,最後只好動用法令來解決,以致於雙方的關係更加的惡化,合不合法其實真的沒有那麼絕對重要,是否能適用當事人雙方才是一個重點。
四、小政府主義是解決目前亂象的有效方法:
如果我們試著將勞動法令的範圍放在一間企業內來看,每一個部門對應不同的工作型態,再跟公司有不同的勞動條件協議,我不能說沒有黑心企業,但…就我的觀察,如果單以合不合法的標準來論斷,台灣合法的企業根本沒有幾家,因此如何使用小政府主義,也就是讓企業內部就勞動條件達成合議,這才有辦法突破目前的盲點,才可以使整體的亂象有個止血點。
結語:
勞動法令的價值是保護勞雇雙方,所以靈活運用、協商出空間遠比合法性來的重要,最近看到勞檢員過勞…???這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也許我的觀念跟現狀差很多,但我這幾年也的確在客戶公司試行了不少個案,結果也還不錯,只能說我們是否要丟棄對與錯的二分法思維,這比通過多少法案、休多少假來的重要,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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