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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暑期工讀契約簽訂 勞動部:勞雇需避免5大NG行為

  • 2024-8-5
  • 文/自由時報
  • 圖/記者李靚慧攝
暑假期間不少青年學子投入職場,勞動部提醒,無論雇主與勞工,都應避免在勞動契約簽訂與終止的過程出現NG

暑假期間不少青年學子投入職場,勞動部提醒,無論雇主與勞工,都應避免在勞動契約簽訂與終止的過程出現NG行為。(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暑假期間不少青年學子投入職場,勞動部提醒,無論雇主與勞工,都應避免在勞動契約簽訂與終止的過程出現NG行為,造成雙方權益受損,例如,雇主不可隨意對暑期工讀生說「你明天不用來了」。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指出,事業單位聘請暑期工讀生,第1件事就是如果對方是未滿18歲的勞工,因其屬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需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才會有效力,因此,需取得家長同意書。

其次,在僱傭期間,雇主不得因為勞工是學生身分,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直接要求學生自行離職;同樣的,學生若因個人因素要提出離職,也應善盡交接及提早告知雇主,不可一早傳個簡訊說「我不做了」,這樣會造成雇主經營上的損失。

此外,學生從事的工作,若依雇主要求需要穿著公司制服,這筆制服費用應是雇主應自行負擔的經營成本,不得要求勞工支付,也不可以從勞工的工資扣除。

根據行政院函釋,若雇主在勞工到職時,與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訂定,須勞工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日後在勞工離職時,就自勞工所得的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的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基第26條的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即使這筆保證金不是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由勞工另行繳納,但勞動部認為,制服是雇主為事業經營目的的做法,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其實不妥當。

王厚偉提醒青年朋友,暑假打工應依契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出勤,如果無法出勤工作,則應依公司規定程序請假,不可以任意曠職,一但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6日,雇主可依法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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