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雖然A是兼職的工讀生(勞動法令的「部分工時勞工」),但只要是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必須強制投保的單位[1],雇主都要在勞工到職日幫他們投保勞保;此外,也要幫A提繳勞退[2],X服飾店的做法合法正確。
其次,如果Y餐廳也是強制投保或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單位,同樣必須幫A辦理勞保、勞退才合法。此外,A在Y餐廳也投勞保,也有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合併計算,以及職災認定等保障!究竟法律如何規定,以下接著說明。
一,第2份兼差工作也要加保勞保嗎?是的。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只要雇主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個雇主都一定要分別幫勞工投保勞保[3],沒有重複加保的問題,不可以選擇其中1個雇主投保。所以,就算X服飾店已經幫A投保勞保,只要Y餐廳是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的強制投保的單位,就必須在A到職日幫A投保勞保,Y說不用重複投保的說法已經違法。
如果Y餐廳不依法幫A投保,會依情形被處保費4倍或2倍的罰鍰!如果A因此有損失,Y也要賠償[4]。
二,第2份兼差工作投保勞保的實益(一)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月投保薪資合併計算
勞工有2份以上的兼職工作投保勞保時,如果遇到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月投保薪資可以合併計算,不過合併的上限是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最高一級;但如果連續加保未滿30日,不可以合併計算[5]。也就是說,如果遇到普通事故[6]必須請領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這5種給付[7]時,投保薪資是可以把2份以上的投保薪資都加起來,最高算到45,800元[8]。
案例中,假設A在X服飾店打工的月投保薪資是11,100元,Y餐廳也幫A投保11,100元。此時,如A遭遇普通事故要申請保險給付,月投保薪資額就會是22,200元(X的11,100元+Y的11,100元=22,200元)。反之,如果Y餐廳沒有幫A投保勞保,A請領普通事故給付時無法合併計算,只有X服飾店的月投保薪資11,100元。因此,省勞保費自負額的說法,看似划算,但勞工實際遇到問題時,反而吃虧。
(二)職業災害認定的差異
如果第2個兼職單位沒有幫勞工投保勞保,在第2個兼職單位工作或通勤時發生事故,可能就無法被勞保局核定為職業災害。
例如Y餐廳沒有幫A投保勞保,A在Y餐廳打工結束回家的路上不小心發生車禍受傷住院1週,出院還必須休養1個月才能工作,此時,不只Y無法幫A申請任何勞保給付,就算A尋求有幫他投保的X服飾店申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因為事故發生的時間、往返的應經途中都不是A從X服飾店上下班的時間、路徑,很可能會被勞保局認定不是職業傷害,只能申請普通事故的傷害給付[9]。
而職災與普通事故對勞工的給付條件、範圍等都有差異,以傷病給付為例,將會有以下差異(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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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可知,Y餐廳沒有幫A投保勞保,A從Y餐廳下班回家時發生車禍,無法工作沒有薪水的期間,只能由X服飾店請領普通傷病給付,而且只限於A「住院」的第4天起,請領平均投保薪資的5成,A出院在家療養的1個月期間就不能請領。相反地,如果Y餐廳有幫A投保勞保,由Y請領職災傷病給付,從A不能工作沒領到薪資的第4天起,不論住院或在家療養1個月的門診期間,都可以申請到平均投保薪資的7成。因此,多份兼職投保勞保對勞工有諸多保障。
三,第2份兼差工作要提繳勞退嗎?是的。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無論是正職或兼職,只要雇主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單位,各個雇主都必須在勞工到職日幫勞工按月提繳至少6%的勞退[12],如果雇主沒有按時繳足,會有處應繳金額3%至1倍的金額等罰則[13]。案例中,X及Y都必須依法為A提繳勞退。
四,結論總結說來,無論大學生A兼職幾份打工,只要雇主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或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單位,X服飾店及Y餐廳都必須為A投保勞保、提繳勞退。在雇主方面,遵法可以免於相關罰則、賠償,並照顧勞工;在勞工方面,遇上相關勞保給付等問題時,也獲得保障。具體投保疑問,也建議進一步詢問勞保局及勞動部。
註腳 [1]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2]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2009/5/1):「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款至第5款之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4]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至第3項: I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II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III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5]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6]應注意的是,合併計算僅限「普通事故」,如果是職災事故,月投保薪資是以最高的計算給付金額,不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合併計算的範圍。相關計算可以進一步詳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107.02.26 ─ 受僱勞工同時在二個單位加保,申請給付時投保薪資可合併計算?》 [7]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1款:「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8]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9]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6),《104.03.23 ─ 我有2份工作,兩邊雇主都要幫我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嗎?》。 [10]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11]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12]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 [1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項:「 I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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