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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增加和原本職務不相干的工作,還嗆是『責任制』!該怎麼辦?

  • 2018-8-17
  • 文/周海威
  • 圖/Neal Fowler
圖片來源:<a href="https://www.flickr.com/photos/318785

圖片來源: Neal Fowler,CC Licensed

很多公司不和勞工簽立勞動契約,特別是餐飲服務業更為常見,今天的個案,案主本來是會計,沒想到半年前被調至餐飲現場『支援』,一支援就六個月,工作內容、時數都被調整,但唯獨薪資沒有變多,老闆更嗆說工作是『責任制』,在一開始沒有簽立勞動契約的狀況下,這要怎麼辦呢?請看看我今天的分享!

一、勞動契約沒有紙本,那就來做蒐證:

其實我常說勞動契約是企業的保護機制,這句話我說了很多次,但仍有企業鬼打牆不願意簽立,以此案來說,調動員工在勞基法中已有很明確的規範,如果有了員工的書面同意,企業何來違法之說呢?所以再說一次,勞動契約對於企業與勞工的重要性。

話說回來,如果勞動契約沒有簽立的話,是否員工就無計可施了呢?別忘了員工仍在企業服務,所以員工要做的就是將現在的工作情況與勞動條件做蒐證及記錄的動作,因為一旦到了主管機關或上了法院,這都是證據。

二、蒐證的項目與基本的內容為何?

出勤記錄

打卡紀錄其實是最容易顯現出來的證據,只要把連續工作2週的紀錄拍照,就可以證明工作時數的態樣,不是說責任制嗎?那麼就要有工作一日超過8小時的證據,超時就足以讓企業吃上裁罰了。

薪資內容

超時如果又沒有給付加班費或補休的話,不就是罪上加罪?所以如果長期超時又沒有加班費的話,違法的事由那就是再加上一筆了,這可以用在調解或勞檢做舉證。

錄影拍照

工作內容是否有照片或錄影,足以證明自己以前的工作身份?如果可以的話還請回頭去做資料上的整理,財會人員一定會有很多的經手文件,記得找到自己署名還有日期的文件,足以證明自己的前一個職務是財會人員,也別忘了對現在的工作做拍照及錄影的動作。

三、蒐證完要做的動作為何?

發函告知雇主

我通常的動作不會是偷偷去申訴,而是要發存證信函告知雇主,原因是如果上了法院(我希望不要啦!),存證信函會是一個很好用的證據及武器,請雇主文到三日內改善,否則將至主機關申訴。

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調解的用意在於讓主管機關先用說明的方式讓雇主了解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及下場,讓員工有機會爭取到勞動條件的調整及補償,而員工也有機會思考如何的走下一步,不到最後一步,不要申請勞檢。

向勞檢處檢舉違法

如果雇主仍堅持己見的話,那就簡單直接申請勞動檢查,服務業不中槍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讓他付出代價也是一個合理的動作,以此來爭取資遣費及短發的加班費。

四、調回原職或終止合約看你的選擇:

當然我沒有寫上法院這個選項,如果可以不要上法院,真的不要上法院,勞民傷財,運用以上的方式,接下來就是員工要想清楚,妳要的是恢復原職?還是資遣費?這在發函階段就要說明清楚了,我通常都會建議…資遣費,因為妳如果轉任回財會,老闆也不敢用妳了不是嗎?但還是要看妳最終的選擇。

結語:

沒有勞動契約也是有方法爭取自己的權益,與各位分享我的看法與想法,昨天睡的很少,想著與老師以前的點點滴滴,只能說大家要珍惜身邊的人事物,少一天是一天啊!


※本文內容授權自《冰與火的世界》,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周海威

周海威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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