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1]規定,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所謂必要之點,是指契約不可欠缺的要素,此部分視契約內容及性質不同而有異,在買賣契約中,買賣的「標的物」以及「價格」就是必要之點;而在勞動契約中,「薪資」以及「工作內容」則是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
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2],否則一般來說,勞動契約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無論是以口頭或是書面等方式,只要在收到公司發出的錄取通知後答應如期前往報到,並且雙方對於薪資以及工作內容有共識,則此時勞動契約就已經正式成立,即便還沒開始前往公司正式報到或提供勞務,仍不影響契約的效力。
(二)公司若突然反悔取消錄取,權益受損的勞工得要求公司履行契約,或依照債務不履行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承上所述,在收到錄取通知並同意前往報到後,雙方勞動契約即已成立,如果公司又突然反悔取消錄取,此時已經構成違約,此種情況下,求職者有以下兩種方式得主張自身權益:
1.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契約,並依照合約內容提出勞務,若公司不願讓員工報到,則會被認為有違約之情事,而可能構成違法解僱。
2. 可以依照民法第227條[3]以下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要求公司負起賠償責任,因為求職者在收到B公司錄取通知後辭去原本工作,而公司現在違約導致求職者受有相關損害,不過此部分的損害必須由求職者負擔舉證責任。
註腳 [1]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法律另有規定應以書面方式訂立勞動契約的條文,例如: 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I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II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3] 民法第227條:「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文作者/謝宜霓 ,原文標題《收到公司錄取通知之後想反悔,怎麼辦?》,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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